1993年,泉州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002年,在泉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成立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将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市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各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所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2007年,完成了管理中心领导班子组建和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配置,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泉州住房公积金查询:
查询热线:0595-2228589
泉州市公积金查询方法:
1.网上查询
2.到管理中心柜台查询:持本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查询;
3.电话查询:0595-22285895
泉州住房公积金查询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管理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服务规范。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服务纪律
(一)首问责任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2、首问责任人是指服务对象本人来访或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所接触的第一人;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在一起被问到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3、首问责任人对待服务对象必须热情接待,对服务对象的办事内容要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立即受理或办理;条件不具备的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
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要耐心给予解释,并告知或引导服务对象到相关责任部门。
4、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必须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果。
①因其他原因不能满足服务对象的要求,首问责任人应做好解释工作。
②有关人员来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转相关业务部门或管理科室办理或者将有关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
③对属于业务有交叉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或科室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单位一同解决。
④对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范围的事项,要说明情况,做好工作,主动将服务对象介绍到有关部门或单位。
⑤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紧急,首问责任人应立即向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汇报,使问题及时得到处理。
5、管理中心设立专门举报投诉电话(电话:0595-22179303),并在各管理部的服务大厅设置意见箱。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开设举报电子信箱及时收集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6、首问责任制在管理中心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监督监察科负责落实并具体负责本制度的督查工作,收集、反馈群众意见。
7、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经查实,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效能告诫,并责令重新参加相关业务的培训学习;第三次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
1、一次性告知是指在窗口(科室)服务工作中,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申请或咨询事项作出说明、解释时,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办理要件、办事流程、承诺时限等。
2、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3、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相关科室、管理部经办人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办理要件,对符合条件、要件齐全并能当场办理的要马上办理;对办理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材料,或不予受理的依据。
4、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所需要件后,经办人应及时办理或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5、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多个科室、管理部或要件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向管理部或科室负责人请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6、各科室、管理部要按要求将办理要件、办理流程、承诺时限等印制成办事指南,统一制作标准示范文本公示、上墙。
7、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①书面告知。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事项申请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②公示告知。在窗口或网站上准确公示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申请事项;公示申请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供的办理要件。
③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含义表示有不明白的,办事人要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8、对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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