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任何一款保险之前,我们首先会想到的就是选择任何一款保险产品之前首先了解其保险产品的作用,那么对于一个基本的保险产品我们应该了解哪些细则呢,我们来以合众喜洋洋年金保险为例,充分的了解一下吧!
合众喜洋洋年金保险保障的利益: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被保险人每满五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保证领取至被保险人年满8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8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不含)的养老年金是非保证的。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按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主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养老年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9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含因红利分配而增加的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交费年度数计算。
全残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或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疾病发生全残,自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交日起,我们豁免本主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再接受您保单贷款或解除合同的申请。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期限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产品特色
1、年年快速返,生活高品质
2、养老加速返,保证二十年
3、定期在返还,健康又祝寿
4、满期高额返,双倍保额享
5、身故保障高,保额加保费
6、全残保费免,让爱永相伴
7、保单能贷款,急用可领取
8、分红方式多,保额会长大
通过以上的介绍,了解合众喜洋洋年金保险相关产品说明,小编建议一定要通过仔细的甄选来挑选合适自己的保险产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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