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素质教育,部分中小学生有参加冬令营或组团出游的计划,活动的举办方以购买学生团体意外保险的方式为未成年团员提供风险保障。学生团体意外保险似乎可以降低机构承担风险的责任。但此行为却与相关法律相悖。
《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这就意味着,学校或其他活动组办方无权为未成年的中小学生投保。
保监会相关人士解释,在法律上未成年的中小学生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禁止性规定,旨在杜绝道德风险,并建议广大父母自主为未成年子女购买意外险产品,这样不仅可及时掌握子女所获的保险保障,且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明晰。同时,该人士还提醒,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时应注意保额上限。
据了解,保监会已有相关规定,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10万元,但航意险保额不在这一限制范围内。
目前,保险行业中存在一定的代理人销售误导的情况,诸如学生团体意外保险等保险都有保监会的明确规定。这时候,如果出险,保险公司将拒赔。
新疆:学校不能为学生集体购买意外伤害险
从新疆保监局了解到,该局已作出专门规定:保险公司在销售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时,必须为每位投保人出具合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严禁以学校等单位作为投保人的方式,销售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这是为了在学生出险后能够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新疆保监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
中国人寿新疆分公司乌鲁木齐子公司团险部工作人员说,以往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都是以团险形式,在学校进行统一销售。在学校以单位形式购买后,保险公司会出具一张总的团体保单,后附每个学生缴费及保险责任明细。
“麻烦的是,学生一旦出险,家长只能到学校将总保单领出来复印后,拿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加大工作量和成本不说,还有保单存放安全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说。
另外,还有一些学生在拿到家长给的保险费后,并未直接去学校缴纳费用,而是挪作他用,造成出险后无法索赔的纠纷。
而按照新的规定,每位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都能拿到保险单,在索赔时投保人和保险机构都会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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