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大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下设12个职能处室和11个办事处。主要职能是代表市政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售房款、住房建设债券、住房货币补贴、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等房改资金的归集、运用和管理等工作。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公积金开户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2.本人或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或购买公有住房、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且除转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3.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6.转公积金贷款符合产权证已办出、原商业贷款行同意办理提前还清贷款等《大连市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及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
注意:对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中心根据以下要求对借款人可贷款额度进行计算,并取最低值。
1.不超过根据公积金缴交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纯公积金贷款额=(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贷能力系数A+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12×贷款期限。
2.不超过购房所在地区的最高贷款额度与该借款人累计贷款金额的差额。
3.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
4.金州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33万元,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58万元;
5.普湾新区、长兴岛经济开发区、花园口经济区、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28万元,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7万元。
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房的,贷款成数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
1.购买商品房的,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所贷额度不得超过房款总额的70%,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可以放宽到80%。
2.购买二手房的,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额度均不得超过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60%,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且房龄不超过5年的可以放宽到70%。
3.购买现住房的,纯公积金贷款所贷额度不得超过房款总额的70%。
4.购买无房屋所有权房,纯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额度均不得超过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60%。
5.转公积金贷款A不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房屋转让交易价、现评估价低者的六成,转公积金B不超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且不超过原购买价、现评估价低者的60%。
6.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贷款成数不得超过房款总额的40%(二手房、无房屋所有权房所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
7.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三套以上(含三套)房屋的,暂停贷款。
双人贷款的,借款人间需满足配偶、父母、子女关系。
申请第二次贷款,必须前次贷款全部还清,且所贷额度为本人所能享受地区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前些次累计贷款金额的差额。
组合贷款指具备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住房时,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要,在偿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以总贷款额度不超过规定贷款比例为前提,向与中心有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部分商业贷款的贷款方式。
转公积金A是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借款人将抵押房屋转让给拟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借款人,并由新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借款人的贷款转为新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公积金B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公积金C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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