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翻开近几个月来中国保监会网站上发布的处罚信息可以看到,各种销售乱象纷呈,如“在某公司产说会上,代理授权讲师徐某,称自己代表某某人寿、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六大银行,称某保险产品是某人寿和某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推出的高额贴息账户”;如“某营销员在向客户销售产品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承诺"购买该保险产品三年取出可保本"、"还可赠送某公司股权"”;如某营销员在向客户解释合同条款的过程中,表示 “附加险为公司赠送”、“初始费用为保证金性质,今后将予以返还”、“健康告知内容可以随便填写”等。
事实上,从保监会系统公布的处罚信息来看,寿险销售误导处罚已成为挨罚重点。在两三年前,很少有保险营销员被监管机构“单列”处罚。彼时,保险监管部门的处罚重点还是非法套取费用、虚列营业管理费、账外支付激励费用、直接业务提取手续费等种种问题。
2012年2月中,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主持召开的主席办公会,专门研究了寿险销售误导专项治理工作,表示“要做好打一场销售误导治理持久战的充分准备”。此后,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机构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出台了几十项整理销售误导的相关通知或条例等(如“指导意见”、“自律公约”、“行为倡议书”等)。
“存单变保单”、“理财成保险”。保险销售存在的误导行为始终是让消费者和保险业内头疼的顽疾。由于缺乏对销售误导行为的界定、缺乏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等,个别保险销售员的误导行为始终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甚至影响到消费者对整个保险业的信心。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下面简称《意见》)指出,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监管谈话,引发系统性风险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将从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意见》将从明年1月1日起执行,表明人身险销售误导将正式引入责任追究机制,保险业治理销售误导行为“无具操作性的法规可依”的时代即将终结。
据了解,人身保险公司发生销售误导问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四个方面:因销售误导问题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因销售误导问题被监管部门施以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因销售误导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根据《意见》规定,保险公司进行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综合采取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等多种方式。其中,纪律处分由轻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销售误导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属于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属于非员工的营销员,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将不低于对同一行为的间接责任人的追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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