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2013月缴存上限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06-26 17:24:22

6月9日,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了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3]151号),2012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按照《关于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3]1号)规定,2013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760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880元。原则上不允许突破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北京市民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了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的规定。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其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有1笔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或1条购房提取记录,符合第二套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仍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

合理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度

(一)根据借款申请人的月收入确定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每月偿还贷款后,保留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北京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可不受月收入限制。

(二)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个人信用等级为AAA级,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个人信用等级为AA级,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5%。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非政策性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不再上浮。

限定借款申请人的月还款额

(一)借款申请人月还款额在不低于贷款月最低还款额的基础上,原则上应不低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借款申请人人均月收入超过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

(三)借款申请人在借款期间出现收入降低、生活困难等情况,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下调月还款额,但不得低于贷款月最低还款额。

调整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

借款申请人原则上申请贷款前12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购买政府部门审批的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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