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社保代交款项 获刑3年半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11-08 09:07:49

社保代缴是社保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是指社保代理机构为需要提供社保代缴服务的企业或自由职业者代办及缴纳社会保险的一项服务。 社保代缴是人事代理众多服务项目之一,社保代理作为一种中介服务,随着各地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到位,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并成为一种产业。

社保代交的对象

(一)国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图片社保代缴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流动就业人员;

(四)外国企业及台港澳企业常驻国内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及其雇员;

(五)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A、社保代理对企业的帮助:简单地讲,社保代理对企业的帮助是:提高效率,规避风险,节省成本,促进发展;

B、对流动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劳动者及其他在职流动人员来说,可以通过社保代理机构进行社会保险参保,这样就可以享受国家的社会保障,这就体现了国家倡导的“人人参保”的相关政策。

然而有人利用职务之便,在帮人办理社保代交业务的时候,谋取了私立,最终获得惩罚。

业务经理代缴社保资金  擅自挪用获刑3年半

30岁的韩某大学毕业后便应聘到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上班,成为该公司的业务经理,主要负责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人事代理(包括办理社保、医保)等业务。2011年至2012年期间,魏某等人找到该人力资源公司,委托办理社保业务,公司便安排韩某负责此事,魏某等人遂将钱款汇给韩某,在帮魏某等人代缴了部分社保费用后,韩某将其他剩余钱款共计194823.05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并超过三个月未还。

2012年9月5日,被告人韩某被公司领导扭送至公安机关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韩某家属代为偿还人力资源公司共计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身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194823.05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韩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部分偿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共计8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13年4月2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韩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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