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在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今后,我市失业人员不仅能按月领取保险金,更有望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而违规为非本单位职工挂靠参保的用人单位将会受到处罚。
帮助失业人员提高再就业能力
当前,我市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职工的失业保护,不仅要体现在基本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上,还要体现在帮助失业人员提高再就业的能力上。因此,此次《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将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和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作出明确规定,并将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作为其中一项内容纳入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中。
挂靠参保将对用人单位处罚
在此前审议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表示,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实际工作中,发现有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挂靠养老和医疗保险从而使其有权享受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甚至有空壳公司专门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挂靠参保或者虚假参保,以骗取社会保险金。
为了减少或者杜绝不正当参保的现象,《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规定,用人单位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的,其所建立的失业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本金分别退还给参保单位和个人,利息记入失业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失业保险待遇予以追回。用人单位弄虚作假,为非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由市社保机构按违规参保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0元的罚款,并将用人单位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告。
什么是社保挂靠
社保挂靠是指由于个人的原因(自由工作者,无单位等)导致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而自己又想购买社保,从而由代理机构(专门处理社保挂靠的公司)代理办理社保,并在其旗下公司购买社保的一种违法行为。按照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所谓的“挂靠单位”与没有单位的个人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这样的做法有伪造劳动关系嫌疑,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通过挂靠参保,不仅一些重病人群、无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从而损害了广大参保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保基金的安全;也导致出现了异地工作、深圳参保现象,养老基金后期支付压力大。一些挂靠公司还利用挂靠人员不懂社保政策,抬高每月应缴的社保费用,除了赚取挂靠费外,还赚取每月挂靠人员缴交的社保费用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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