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28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泰兴市执行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泰兴社保网公布工伤认定标准
一、工伤的范畴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患职业病的;
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事故的特征
工伤事故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工作,或虽不在本岗位工作,但由于其所在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管理不善,以及本单位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从事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五、工伤事故类型
可分为机械伤害,职业病,车辆伤害,物体打击,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其他爆炸,中毒,窒息以及其他伤。
您的信息仅供预约咨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险
国家金融监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键对比省心服务
电子保单快捷变更安全可靠
7x24小时客服不间断品牌实力
12年 1000万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