驶人饮酒后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近日,一家保险公司虽在合同中约定这种情况下不负保险责任,但因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被判在交强险责任额内对原告损失予以赔付。
2013年1月13日,刘某酒后驾驶自家轿车超速行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王某当场死亡。事发后,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由于刘某驾驶的轿车于2012年9月15日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受害人王某家属遂将肇事司机刘某与某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该保险公司认为酒后驾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且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约定: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该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就这一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在发生争议时保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额内对原告损失予以赔付。
自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起,酒驾会否因此助长便成为大家争论的一个话题。
这样的担心当然有其道理,但应该明确,交强险既没有为‘坏蛋’们该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埋单,也丝毫不会减轻他们该受的刑事处罚,因而不存在‘助纣为虐’的隐忧。
专家的意思很明了,交强险为酒驾、毒驾埋单,其目的只是为了使弱者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这种保障与法律对酒驾、毒驾的处罚并不矛盾。换言之,法律不会因交强险为酒驾、毒驾埋单而减轻对其相应处罚,交强险为酒驾、毒驾埋单与其应担负的民事赔偿责任、该受的刑事处罚,是两条平行线,一条线是保障弱者权益,另一条线是依法惩处肇事者。两者关系界定清晰,并非互为因果。
依据常识逻辑,酒驾、毒驾等恶劣行为能否得到有效遏制,与对其是否能够依法严惩直接相关。法律的震慑力是遏制酒驾、毒驾的一把利剑,反之,即便交强险不为酒驾、毒驾事故埋单,酒驾、毒驾也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也就是说,酒驾、毒驾等恶劣行为会不会助长,关键取决于法律对这些恶行的惩处,而非交强险是否为酒驾、毒驾事故埋单。
其实,公众的上述担心只有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才会成为现实:如果交强险为酒驾、毒驾埋单后,酒驾、毒驾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该受的刑事处罚,因此被减免,那才会助长酒驾、毒驾等恶劣行为。因此,避免公众担心成为现实,不是弱化交强险对弱者权益的保障,而是强化法律对酒驾、毒驾等恶劣行为的惩处。这才是相关制度设计的核心所在。
还有一部分人质疑:如果保险公司为包括酒驾、毒驾在内的恶劣行为埋单,那遵纪守法的车主岂不是吃了亏?保险原理就是全社会对风险的分摊与互助,交强险秉承这一原则且更加突出对无辜受害者——第三方的关照。所有驾驶者、行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也都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从这个意义上说,广大车主是在为包括亲人朋友在内的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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