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已经成为很多家庭规避风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新保险法的实施,该如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新保险法亮点有哪些?
新保险法亮点一:扩大保险经营范围
新《保险法》新增了“保证保险”。所谓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保险人担保自己的信用。例如,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主因雇员的不法行为,如盗窃、贪污、欺骗等受到的经济损失。又如,人们买房时必然要买还贷保证保险,这属于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一种,以保证购房人还不起房贷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还。以前,虽然各家保险公司有着不少保证保险产品,但这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各界看法不一,有人认为保证保险属于担保业务,保险公司实际上是担保人。此次《保险法》正式明确了这一点。
新《保险法》还允许保险公司经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此项范围扩展“意义非常大,因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在实践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三方管理型健康保险、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等新型业务都已经出现,《保险法》以法的形式确认了它们的地位。”
新保险法亮点二:缴满十五年 可按月领取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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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亮点三:免责不“说明”则不免责
过去,免责条款往往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杀手锏”。而在保险展业中,为了促使消费者购买其产品,部分保险业务人员则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其结果则是使消费者受到了不同程度误导,出险后产生了许多纠纷。
对此,新《保险法》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根据该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规定理赔处理时间、二手车保险不过户也可理赔以及对于免责条款的规定无不体现了新《保险法》的人性化。虽然看上去这些措施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对于规范保险服务,增加客户满意度来说,无疑可以算得上利好。”
新保险法亮点四:增强保险监管手段
保险监管的手段在实践中又得到了充分而多样化的发展,这些监管手段体现在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保监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在实践中已经有所运用,并且收到了一定的监管实效。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这一章进行了很大扩充,从两个方面体现出修改特色。其一,增加的条文较多,体现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保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其二,赋权性规定较多,赋予了监管部门更多的行政权力,对已有的行政权力从法律的层面加以进一步确认,同时对权力的行使也进行了明确的程序性约束,正所谓“权力越大,责任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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