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新的《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从本月起正式实施。新办法最大的特 点是,在鼓励年轻失业人员尽快就业的同时,提高大龄失业人员的保障水平,以期达到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目标。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明确,除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外,个人也应按照缴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全市统筹使用,不建立个人帐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不再像过去那样不分工龄长短“一刀切”了,而是根据每个人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扣除上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已经核定的缴费年限)来决定。
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这样,缴费年限越长,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就越长。核定期限后,如果有剩余部分,可以保留到下次失业时一并计算。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均视作缴费年限。不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长短,失业保险金的多少也不一样。
按照新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上限是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下限是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对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或者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但年龄在45岁以上(包括45岁)的失业人员,除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可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
目前,领取一年以内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标准分六档,最低为每月259元,最高为407元,视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年龄而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按标准的80%领取失业金。对于那些失业保险期满后距离退休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直至退休。
为了有效防止明失业、暗就业的现象发生,新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的同时,需要每三个月一次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并接受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对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的失业人员,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可跨省市转移手续
中央在沪单位退工时应在退工单上注明“非上海户籍”,户口地址一栏应填写外省市的户籍地址。单位携退工单、职工档案、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证明(不参加上海市养老保险的单位携本月或上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单据,原行业统筹单位划归地方后暂未建立养老个人帐户的单位携单位缴费证明)到单位所在地的职介所办理退工手续。
非上海户籍城镇职工填写一式三份“失业保险登记表”(填“本人填写”与“缴费年限”两个栏目,但不需失业职工本人签名)。区、县失业保险部门依据档案核对填写内容,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失业保险登记表”一份送市失保中心,一份区、县失业保险科留存。
市失保中心审批后,出具“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将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划转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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