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放宽
日前,家住乌鲁木齐市胜利路的艾女士给本网站留言:“我丈夫患有肝硬化,目前病情加重。由于我家是低保户,现在没钱给丈夫看病,不知是否可以提取丈夫的住房公积金,用来缴纳医药费?”
昨天,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说:“按艾女士家遇到的这种情况,她完全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给丈夫看病。”
这位负责人指出,过去首府乌鲁木齐市民只有在买房、自己盖房或对房屋进行翻建和大修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考虑到乌鲁木齐的实际情况,该中心在原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出台了新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并已开始执行。
新办法规定,凡是连续缴纳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市民,不仅可以用公积金进行住房消费,而且享受低保家庭、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种情形,都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凡是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本息余额;无继承人同时又无受遗赠人的,其节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因非住房消费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1、离休或退休的;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3、因以下重大疾病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肢体伤残Ⅱ级至Ⅲ级;智力残疾Ⅲ级,精神病Ⅱ级至Ⅲ级;患有以下特殊慢性疾病的:心血管病并发症,脑血管病及并发症、后遗症,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并发症。
4、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重新就业的;
8、户口迁出本市,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非本市户口离开本市,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乌鲁木齐市职工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
(一)离休或退休的;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因以下重大疾病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肢体伤残Ⅱ级至Ⅲ级(经指定医院出具的鉴定书);
2、智力残疾Ⅲ级,精神病Ⅱ级至Ⅲ级(市第四人民医院鉴定);
3、患有以下特殊慢性疾病的(需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1)心血管病并发症;
(2)脑血管病及并发症、后遗症;
(3)各种恶性肿瘤、血癌;
(4)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
(5)肝硬化;
(6)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7)糖尿病并发症。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重新就业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您的信息仅供预约咨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险
国家金融监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键对比省心服务
电子保单快捷变更安全可靠
7x24小时客服不间断品牌实力
12年 1000万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