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社厅和财政厅7月31日联合发文,公布了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福利待遇计发标准,明确了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据下发的文件规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2012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缴费基数高于2012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低于2012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对2012年发放的职工工资低于2012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其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2年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核定。
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其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2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均工资50%-100%之间自主选择。选择50%,年缴费4896元;选择60%,年缴费5875元;选择70%,年缴费6854元;选择80%,年缴费7834元;选择90%,年缴费8813元;选择100%,年缴费9792元。
此外,涉及以2012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费、抚恤金、工伤人员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异地安家费、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及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职工个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政策规定,当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如,2004年最高缴费基数为3900元),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补缴的基数按照职工各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和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新参加工作(包括职工流动到新单位)的职工,其用人单位和职工以职工本人取得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当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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