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保险法关于商保销售人员参保的规定

发布者:谢飞燕|发布时间:2013-10-31 15:34:43

社保保险法第十、二十三、三十三、四十四、五十三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应当”即必须,属于命令性法律规则或强行性法律规则,是行为对象必须实施的义务。而《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则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里用的是“可以”,属于授权性法律规则或任意性法律规则,行为对象可以做该行为也可以不做该行为。适用对象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职工,而且主要是指全日制的职工。

由此,商业保险推销人员、业务人员,是否属于《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应强制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主要应看其是否属于全日制的职工。其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商业保险推销人员、业务人员与保险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强制参保对象,否则不属于强制参保对象。

社保保险法——相关链接

社保保险法实施两年:参保率提升 小微企业压力大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与北京、辽宁、河南、浙江、四川、广西等6省(市、自治区)人社厅(局)以及所属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了《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专题调查研究。调查结果显示,《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我国参保人数持续增加。但是,虽然社保法出台后,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特别是小微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农民工、灵活就业者。

社保保险法监管亮点解读

强化征收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

社会一直非常关注一些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的问题。“过去20多年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作为主管社保工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坦承:“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加强监管“盯牢”百姓“保命钱”

截至2009年底,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基金安全引人瞩目。特别是近年来有关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时传出,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关专家指出,目前一些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成为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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