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关于农村社保有哪些新政策

发布者:谢飞燕|发布时间:2013-11-06 13:36:27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新农保与城居保两项制度双规运行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消除城乡差距和人员流动。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淄博市政府在关于农村社保方面,决定将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建立淄博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领取。近日,淄博市政府正式下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将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淄博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农村社保缴费:缴费分12档 最高每年补贴150元

新实施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这些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 、800元 、1000元 、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同时,意见指出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缴费1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500元的补贴5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800元的补贴70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8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110元,缴费2500元的补贴120元,缴费3000元的补贴130元,缴费4000元的补贴140元,缴费5000元的补贴150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关于农村社保的其他待遇:参保人死亡 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800元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800元。丧葬补助金是合并实施后一项新的惠民举措,这一措施的实施使得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待遇差距进一步缩小。

关于农村社保的养老待遇:参保人60岁后可领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目前,淄博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关于农村社保的加发措施:缴费超15年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财政按照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65元的标准给予40%的补助(高青县按省财政直管县标准执行),市财政给予每人每月9元的补助(不含高青县),剩余部分由区县政府(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承担。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农村独女户夫妻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独生子女伤残和农村独女户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复退军人按服役年限每服役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基础养老金加发3%。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

关于农村社保——相关资讯

关于江西农村户口办理社保问题

问:关于农村户口办理社保有什么相关的要求。在企业上过班,因其它原因离职之前不成办过社保。如果现在要办需要那些相关的办理手续?或者要城镇户口吗?

回复:(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二)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根据以上规定,若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可以按规定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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