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职能

发布者:张艳涛|发布时间:2013-02-27 16:59:49

要去另外一个城市工作,之前缴纳的社保该怎么办,转移手续要去那个机构办理呢?这是很多跳槽族们经常遇到的问题,尤其像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每天社保开户销户办理数百件。那么上海市劳动保障局都负责处理哪些事情呢?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中心承担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及机构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中心承担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经办业务规程以及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以及相关的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服务职责。

四、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的支付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五、负责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金的预算、决算草案;开展相关基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做好相关基金的精算工作。

六、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计工作,做好相关基金的运行情况分析工作。

七、负责相关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依法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承担相关行政复查、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八、负责制定相关经办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提供相关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好相关经办业务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制定相关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配合做好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并做好相关社会保险业务数据集中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国家和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业务的经办管理和基金预算、决算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区(县)相关对口经办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三、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或交办的其他职责任务。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待遇的调整)

第一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条(医疗费用的记账和支付)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居民医保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现决定在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职)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保”离退休(职)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于2012年底以前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1.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2.男性年满70周岁及以上(1942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及以上(1947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月养老金不到850元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3.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4.其他退休(职)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以上各类人员补助费不重复享受,并按就高标准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二、“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于2012年底以前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补助费所需费用由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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