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时间:2013-05-09 18: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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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的通过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这部法律的通过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城市道路拥堵问题日趋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突出表现在:

(一)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道路交通事故持续多年上升。交通事故起数从1986年的29万起上升到2002年的77万多起,年均增长6.3%。死亡人数由5万人上升到10.9万人,年均增长5%。去年全国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0.9万人,受伤56.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群死群伤的特大事故频发。2000年至2002年,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0起左右。

(二)道路交通拥堵问题严重。大多数城市不同程度存在交通拥堵现象。全国667个城市中,约有三分之二城市交通高峰时段主干道机动车车速下降,出现拥堵。一些大中城市交通拥堵严重。交通环境脆弱,路网通行效率下降,主、次干道车流缓慢,常发大面积、持续时间长的拥堵。居民出行时间、交通运输成本明显增加。北京等特大城市交通高峰主、次干道交通流已达到饱和或超饱和状态。部分公路的个别路段也开始出现严重交通拥堵。今年以来,10多条国道和八达岭高速均发生了超过10小时以上的交通堵塞。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一)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2002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近2141万辆,是1986年5.9倍。全国有机动车驾驶员9147万人,是1986年的9.1倍。全国公路客运量高达146.6亿人次、公路货运量高达110.6亿吨,分别是1986年的2.7倍和1.8倍。与此同时,2002年全国公路通车里程为175.8万分里,是1986年的2.3倍。2002年城市道路总长度约为18万公里,是1986年的2.5倍。2002年,全国城市人均道路面积约为8平方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人均25平方米的水平。36个大城市百辆车停车位不足20%,城市中心区停车困难。随着客、货运量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道路建设和安全管理设施远远满足不了形势发展,这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风险机率增加,道路拥挤堵塞明显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城市路网结构不合理,公路质量低,通行条件差。城市道路瓶颈路、断头路、畸形交叉口多。不少城市热衷于修主干道,不注重次干道、支路的建设,道路密度低,交通流过于集中,主、次干道、支路比例严重失调,特别是在主、次干道过渡或衔接路口、路段通行能力低。由于历史原因,相当多的公路修建的等级低、质量差,86%的公路为3级以下公路和等外公路,一些公路线型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形成急弯、连续的弯路、陡坡或连续长坡、宽路窄桥,而且缺少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因道路维修、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引发的交通堵塞时有发生。

(三)道路交通工具总体构成不合理,安全性能差。到2002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突破1亿辆,其中汽车2141万辆,仅占26.85%,大部分为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安全性能低的车辆。货运车辆“大吨小标”、超长超宽、超大吨位,以及大量拼、组装的摩托车,低质量的农用运输车和简易机动车等问题非常突出。人车混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交通方式直接影响了道路通行效率和安全。

(四)违反交通法规现象十分普遍,交通秩序不好。国民的整体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不高,道路通行秩序差。2002年,全国共处理交通违法2.59亿人次,处罚1.97亿人次。违法通行、交通秩序混乱是影响通行效率、造成交通拥堵,危害交通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政府管理道路交通的整体水平不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没有把道路建设和交通的发展放在城乡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中优先考虑的战略地位,交通发展与城乡发展、城镇化进程不相适应。道路建设、交通组织缺乏科学的规划,路网结构不合理,道路建设中设计标准低、功能不足、设施不全、通行能力低。交通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公共交通发展滞后。现有道路资源开发利用率不高、管理水平偏低,科技含量少。专业人员队伍(包括交警)素质不高。全国还没有完全形成各有关部门参与、全社会联动的整体合力。

上述问题,归根结底,与道路交通法制不分健全有着直接关系。道路交通缺少龙头法,道路交通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以及交通执法行为缺少必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管理办法》作为行政法规,其权威性、适用性都与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形势不相称。一是,许多内容没有法律规范。因此,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法律,为解决道路交通中的难题提供法律保障;通过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定法律制度,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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