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09 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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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当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应当报保监会批准。

通知简介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是保监发〔2012〕16号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市场秩序,完善商业车险监管制度,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费率原则

一、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的原则

(一)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应当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应当报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二)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原则。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业人才力量,研究拟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协会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将拟订的商业车险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向保监会报告。

(四)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在按照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时,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使用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时,应当及时将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报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评估、论证、修订,并将有关情况向保监会报告。

(五)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1.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且能得到有效执行,数据充足真实,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2.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3.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4.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5.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法律、车险定价实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6.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保险公司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费率要求

三、关于商业车险费率拟订及执行的要求

  • 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
  • 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
  •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每年对商业车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

保险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平均商业车险综合赔付率与商业车险预定赔付率相差较大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保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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