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发布时间:2012-09-16 18: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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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

1、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

2、伤害是意外事故所致:外来,偶然(核心),剧烈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

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或不到一年。如果被保险人因伤害致残,可免收或少收保险费,并附加残废津贴。如应伤害致死,除原定的保险金额外,保险金的给付还可根据约定增加一定的幅度。

2、特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给付

1、按合同约定,根据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的实际损失,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

2、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或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付。

  五、健康保险合同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险人伤残、死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六、健康保险合同的特征

1、性质上看,它介于人身保险合同和损失保险合同之间,健康保险合同具有双重性。

2、目的上看,健康保险合同即可以列入商业保险合同也可列入社会保险合同之中。

3、健康保险合同中的生育险,保险对象只能是女性,且只能是可以生育的女性。

  七、健康保险合同种类

1、按保险人承担损失的标准分:医疗费用保险合同;收入保险合同;死亡与残废保险合同

2、一保险事故为标准分:疾病保险合同;生育保险合同

  八、健康保险合同的给付

1、只有疾病、分娩而未发生残废死亡的,保险给付通常只补偿医疗费的支出

2、因疾病、分娩而残废的,保险给付医疗费的支出外,还要补偿被保险人生活收入减少所致损失

3、因疾病、分娩而死亡的,保险人在填补丧葬费用之外,还要补偿遗属生活费用之所需。

  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

1、保险期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人寿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

2、保险费的支付办法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是一次交费的办法,因为时间较短所以在合同期满后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不存在返还保险金和退还保险费。人寿保险合同因为时间较长,经过一定时期后,保险单就会有自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合同期满后,即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责任返还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

3、承保的危险不同,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是因为意外而伤残死亡。人寿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既有死亡,亦有生存,但并不包括伤残,不问是怎样死亡的,不管是意外还是自然原因都是保险事故。

此外,合同订立时,承保的年龄要求也不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不问年龄都可以。人寿保险合同有年龄的要求,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投保时年龄不得超过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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