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犹如一把双刃剑,虽然为开发商回流资金提供了一臂之力,但是其中的风险也已经点点滴滴渗透于开发商的房屋销售过程中。在购房人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因为各种复杂的情况,银行随时可能要求开发商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而引发的各方风险也会接踵而至。
按揭贷款保证金责任风险
开发商在“按揭”中最大的风险就在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风险也可谓一切风险之源头,一切风险也皆因之而生。
所谓“连带保证责任”,就是作为被保证人的购房人,一旦不履行还款义务,无论是恶意,还是善意,此时,作为受益人的银行可以要求购房人承担还款义务,不仅包括本金,还包括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体现在诉讼中,银行可以起诉购房人和开发商,也可以单独起诉开发商。
按揭贷款保证金回购风险
同样是购房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回购义务要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从购房人手中购买房屋,此时,开发商要出两笔钱,一笔是购房人的首付款,一笔是按揭银行的贷款本金以及利息等。
可以看出,回购的结果使得房屋交易行为回溯到没有交易之前,按揭银行收回了贷款,购房人丧失了房屋,开发商痛苦的要从口袋里往外掏钱。
按揭贷款保证金追偿风险
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回购责任的结果是开发商代购房人承担了应向按揭银行承担的付款责任。因此,开发商有权在承担责任之后,向购房人追偿,弥补自己的损失。
开发商追偿所能采取的方式有两种,其一,开发商要求购房人赔偿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或回购责任的损失;其二,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房屋。而这两种方式均无保证措施,完全依赖法院判决和购房人的配合。
按揭贷款保证金风险原因
一 购房原因
(1)购房人未获得贷款
(2)购房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3)购房人拖延办理房产证
二 按揭银行
(1)未按期放款或未按购房人的要求放款
(2)怠于行使解除权
此外,预售抵押登记已经在实践中广为利用,并且也得到了法律的肯定,从这个角度而言,按揭银行的贷款风险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开发商可以说服银行放弃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按揭合作协议》中约定银行逾期放款的违约责任 此原因前文有所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当然,银行承担逾期放款的违约责任的前提是购房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这样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行按期放资产生压力,从而确保开发商回流按揭贷款保证金的迅速和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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