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那么,一旦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该如何申请赔偿呢?本文将为您介绍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及相关问题。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骨折的话最低也是10级伤残);4、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最好自己复印一份保存),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5、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网友王先生: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很多企业不愿意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要不就是一拖再拖,致使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超时效。那么,企业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该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呢?
医保中心: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帮助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以及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填写工伤认定表,并将有关材料直接交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然后,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整理,按正(原件)、副本(复印件)由A4纸装订成册,上报市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审批。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时间内,按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申请时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工伤待遇问题,可以由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也可按民事诉讼法律办理。
如果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后,在得到工伤保险机构的确认后,享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工伤康复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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