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人生的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意外事故、疾病伤残、失业破产。当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风险来临时,都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不仅损失了大笔应有的收入,还增加了用于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和照顾病残人员的大量开支,这对于绝大多数家庭而言将是沉重的打击。但人身保险经常与财产保险以及人寿保险搞混,因此,我们要清楚的弄明白这几个之间的区别。
首先,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较有什么不同呢?海尔纽约人寿保险专家来为大家解答。
人身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不能用货币衡量其实际价值大小,因此保险金额确定不能用财产保险方法衡量,主要有“生命价值”确定方法和“人身保险设计”方法。一般情况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约定,其确定取决于投保人的设计需要和交费能力。
(二)保险金的给付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个别险种除外,如医疗保险,可以是补偿性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既可以有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没有经济上的损失,即使有经济上的损失,也不一定能用货币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财产保险中比例分摊和代位求偿原则的问题。被保险人可同时持有若干份相同的有效保单,保险事故发生后,即可从若干保单同时获得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并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可以同时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和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保险人不能向第三方代位求偿。
(三)保险利益的确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区别于财产保险,主要表现在:
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具有量的规定性;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保险利益也不能用货币估算。因此,人身保险没有金额上的限制。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四)具有长期性
财产保险如火险等保险期间大多为1年,而人身保险大都为长期性保单,长则十几年、几十年或人的一生。
(五)具有储蓄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间的一般较短,根据大数法则,在保期间内(有些情况例外,如保险期间内无法确定损失程度等),保险人向同一保单的所有投保人收取的纯保费等于保险人的赔付总额。因此,保险人无法将纯保费用于长期投资,财产保险不具有储蓄性。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具有明显的储蓄性。一般而言,人寿保险期间较长,采取了不同于自然保费的均衡保费的交费方法,这使得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对于投保人早期交付的纯保费大于自然纯保费的部分,保险人可以充分利用,并且使得投资收益。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单生效的一定时间后,就可以对其保单享有一定的储蓄利益,如保单贷款、领取退保金或其他选择。
其次,海尔纽约人寿介绍,人寿保险是属于人身保险中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三部分,人寿保险又可以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
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及其部分为保险标的,包括人身意外险,人寿保险等。
2、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类别,它是从属于人身保险的。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还有生存死亡两全保险。
3、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的险种,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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