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介绍社会保险法解读,希望人们有所了解。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1. 《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建立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答:《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2. 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答: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社会保险义务可归纳四个方面: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义务。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明细的义务。
3. 用人单位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四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行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解读】本条系关于社保制度的方针和社保水平应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定。
1、 社保制度的方针
(1)广覆盖,即扩大社保的覆盖面,使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纳入到社保制度中来。
(2)保基本,即社保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需要为主,这是由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所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应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水涨船高”的正相关关系。
(3)多层次,即除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性的商业保险。
(4)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压力。
2、 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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