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加强和规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都有哪些?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1 为了加强 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2 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3 基本养老 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实例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
据介绍,新的《养老条例》中,养老保险缴费有两方面做出调整:
一是单位缴费比例从10%调整为13%,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为8%;
二是最低缴费基数方面,取消了深圳户籍参保人(含个人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规定,即无论深圳户籍或是非深圳户籍职工,均按其实际工资缴费,但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高于上年度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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