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采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一切以商业信用付款条件产品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制造(军品除外),信用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也可以是适用于下述合同:规定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信用证付款的合同;由中国转口的在中国以外地区生产或制造但已向中国政府申报进口的货物的合同;信用期限超过180天的合同;信用证方式改为非信用证方式,付款交单(D/P)方式改为承兑交单(D/A)方式或赊帐(OA)方式的合同;延展付款期限超过六十天的合同。短期出口信用的投保范围不包括出口货物的性质或数量或付款条件或付款货币未定的合同。
业务优点
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可以:保障您的收汇安全;提高您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能力;为您实施“出口多元化”战略,开拓新市场助一臂之力;为您提供买方资信调查服务;可使您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帮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扩大经营能力;帮助您追讨欠款,减少企业和国家的损失。
信用证项下承担风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并满足如下条件的出口: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通过境内银行通知或者转通知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转让行不承担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除外;
•运输单据必须为全套可转让的正本海运提单或者经承兑后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货物从中国出口;
•信用证付款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承保风险承保风险承保风险承保风险---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政治风险——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损失赔偿比例损失赔偿比例损失赔偿比例损失赔偿比例---由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由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它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80%。产品功能产品功能产品功能产品功能把握贸易机会,扩大业务规模。提升信用等级,增加融资渠道。强化信用管理,减少呆坏账款。利用补偿功能,确保持续发展。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下列损失不承保:
在支付货款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险或其它保险承保的损失;
由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由卖方本人或代表的任何人违反合同或不遵守法律引起的损失;
在货物交付前,买方已有严重违约行为,卖方有权停止发货,但仍向其发货而造成的损失;
在交付货物时由于买方没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令、命令或条例,因而未得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展期所引起的损失;
由于卖方的或买方的代理人或承运人破产、欺诈、违约或其它行为引起的损失;
卖方向未经本公司批准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本人自行掌握的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
在卖方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日起两年内未向投保公司索赔的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一般操作流程
1.出口企业有意向投保信用险时,中信保会在了解出口企业的出口状况的之后为企业出具承保方案建议。
2.承保方案得到出口企业认可后,中信保会出具保险单,出口企业需缴纳最低保费或预缴保费。
3.出口企业申请买方信用限额,中信保对出口企业的买家进行资信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对买家进行限额批复。
4.出口企业安排出运并向中信保如实申报出运。
5.出口企业确认收汇。如果逾期未收汇,则向中信保报告可能损失,由中信保定损核赔
您的信息仅供预约咨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险
国家金融监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键对比省心服务
电子保单快捷变更安全可靠
7x24小时客服不间断品牌实力
12年 1000万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