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种,关系到每个育龄妇女切身的问题。最近初为人母的朱女士却因为产后生育保险的报销问题,让她头疼不已,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去年8月,彭女士在老家江西生下了女儿,如今女儿快一岁了,自己的产假也休完了,彭女士突然想到了一个问题:自己的生育津贴还没有领取,如今时隔快一年了,不知道还能不能领取?
彭女士说:“我的户口是在东莞的,而且从工作开始,我这边的公司就开始给我买了保险,包括生育保险这一份,一直都有买。”
据了解,按照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生育并符合待遇申领条件的参保人,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年后,于生育出院后两个月内办理生育医疗费待遇申领。
2008年4月1日颁布并从7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一些问题做了新的调整:在户口所在地买了保险,跑到外地去生育的话,还是可以在一年的有效期内申报生育保险的。
小编提醒,一般对生育保险待遇有效期的规定都是因地制宜的,市民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详细情况及时办理。
广东省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计算: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看护假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2、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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