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核发办事指南
理常住异地备案手续
参保人在汕头市以外地方居住(国外、港澳台除外)一年以上的,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常住异地手续:
(一)参保人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领取申请表;
(二)选择1-3家当地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居住地没有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选公立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持申请表和常住异地《暂住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报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备案手续;
(四)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备案后,将资料录入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汕头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办理参保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劳保所)申请参保,办理手续时应填写《汕头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签订《城镇居民医保费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城镇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以本户一参保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存折和帐号页复印件;
3、一寸近期免冠标准彩照2张。
办理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就医手续
参保人因病情须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就医的,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意见,经医院医务科和院领导审核后,送所属区(县)社保机构批准(急、危病人可先行转院,并于7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批准手续)。
办理住院和出院结算手续
参保人患病住院,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应主动出示《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院病区核对身份,经确认无误后,病区医生出具住院缴费(押金)通知书,到住院收费处办理住院记帐手续,医疗费用在医院直接结算。未带《医疗保险证》的,须在办理住院手续的3日内向定点医院补交,出院时只缴纳按规定由参保人负责的部份费用。
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结算手续办理。
目前,在定点医疗信息系统未与社保机构联网情况下,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先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后,持有效凭证到所属区(县)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参保人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的,除应主动出示《医疗保险证》和身份证外,还须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医疗费用在医院直接结算。出院时只缴纳由参保人支付的部分费用。
报销因急诊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参保人因急诊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亲属书面报告所属区(县)社保机构备案,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垫付,并在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带齐资料到所属区(县)社保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
2、报销住院费用时须填写《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审批表》,并提供《医疗保险证》复印件、参保人就诊的急诊病历(复印件)、出(入)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印章)等相关资料。
参保人属于计划生育或终止妊娠的,还须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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