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福利制度是指政府出资为那些生活困难的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生活保障而建立的制度。中国的社会福利事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几年来不断完善发展。
为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权益,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城市孤寡老人、符合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和孤儿实行集中供养,对农村孤寡老人、符合供养条件的残疾人和孤儿实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集中供养一般通过举办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疗养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进行;对于残疾人,通过政府的优惠政策来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企业,帮助适合参加劳动的残疾人获得就业机会。
截至2001年底,全国有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3327个,收养了19.1万人;集体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3.5万个,收养66.8万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934家,收养3.4万人;社会福利企业3.8万家,安置残疾职工69.9万人。
此外,中国还通过发行社会福利彩票募集资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2001年,福利事业共募集资金42亿元。
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立十年来,社会救助制度实现了从临时性、单一性社会救济向制度化、综合性社会救助的历史转型,救助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城乡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了稳定可靠的制度性保障。
救助制度的改革创新加快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农村五保供养实现由农村集体互助共济向以财政保障为主的历史转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开始试点。废除强制性收容遣送制度,建立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在30个省份推开。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普遍建立。
各项救助制度的配套衔接切实加强。先后两批在全国143个县(市、区)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了跨部门、多层次、分类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了城乡低保与扶贫开发、新农保等救助帮扶政策及困难家庭用水、用电等各种优惠政策的衔接,覆盖城乡、项目多样、功能衔接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各项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大幅提高。
老年福利事业大大拓展
截至2011年底,15个省份建立了8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16个省份建立了生活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各个省份均出台了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养老机构和床位数分别从2002年的3.76万个、114.9万张增加到2011年的4.09万个、351万张,管理运营机制从政府主办向政府主导、多元主体参与转变。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不断完善
国家制定了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了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进一步完善了福利企业优惠政策;逐步推行了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医疗救助等帮扶政策,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得到了更加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孤儿保障有了全面的制度安排
2010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孤儿抚养、教育、医疗、康复、成年后就业、住房等作了全面的福利制度安排;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0元、600元,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补助地方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积极探索把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分类纳入保障范围。
拥军优抚安置工作创新发展
十年来,我国拥军优抚安置制度不断改革创新,为保障优抚安置对象权益、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稳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已经确立并付诸实施。全国省级层面共制定37个落实配套文件、11个省份出台综合性意见,25个省份明确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和办法。
优抚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优抚保障水平全面提升。2012年底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增加到953万人。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每年增幅达15%-20%。烈士遗属一次性褒扬和抚恤的最低标准由6.8万元提高到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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